柳发改函字〔2020〕203号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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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2020年9月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间划分: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建成上线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提供供电部门首次收取当月电费单据及验收前2月收费单据为判断依据,所收取电费单位与本企业名称相符)
(二)2018年8月之前,部分企业建成上线运营但尚未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要求同上)
(已验收过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再纳入此次验收,对弄虚作假重复提供已验收补贴充电设施材料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二、验收要求
1、企业需准备的验收文件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表一
表一???验收文件材料
序号 | 文件检查内容 |
1 | 验收设备信息表(详见附件) |
2 | 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由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
3 |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实景照片(至少包括标志性建筑、指引地图、含充电基础设施的全景照片) |
4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
5 | 检查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是否具备充电计量模块或设备的检定证书 |
6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在当地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
7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相关用地手续 |
8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
9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
10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由当地电网部门出具的电网接入相关证明文件 |
备注:①电子版一份,纸制版三份
??????②电子版材料请发邮箱lzxnytg@163.com
2、现场检查内容
(1)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安装、充电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是否正常;
(2)检查核对充电设备型号、电压、电流、生产厂家、充电额定功率等相关基础信息;
(3)从选址、布置及标识、设备性能、消防设施等方面核查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具体内容详见表二:
表二??现场检查内容?
序号 | 验收内容 |
一、选址 | |
1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
2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
3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
4 | 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
二、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 |
5 | 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
6 | 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本地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
7 | 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符合国标要求。 |
8 | 充电基础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易于辩识和耐久的安全警告标志或警句、消防安全标志,高压、非工作人员禁入要有警告标识。 |
9 | 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 |
10 | 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栏杆。 |
三、设备性能要求 | |
11 | 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不带危险电压。 |
12 | 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不超过1s。 |
13 | 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桩响应保护措施。 |
14 | 模拟R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直流充电机响应,不能继续充电。 |
15 | 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或有漏电保护装置)。 |
16 | 接地连续性完好,接地回路阻抗符合要求(含柜门未接地等)。 |
17 |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不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
18 | 直流充电机充电时有过流保护断路器动作。 |
19 | 充电机内部导电部位没有覆盖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物。 |
20 | 正常充电时,没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未处于漏电状态)。 |
21 | 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能切断电源输入。 |
22 | 配电柜或充电设备内部配线整齐、可靠固定。 |
23 | 配电设备外部有安全警告标示。 |
24 | 配电柜或设备内部,中性点、地线接线点等有标识。 |
25 | 配电回路断路器等器件额定电流容量大小满足要求。 |
26 | 交流充电桩电气回路安装A型或以上规格漏电保护装置。 |
27 | 外壳防护无破损(含开口处进行有效封堵)。 |
28 | 配电柜或其他设备内部电气关键连接点未有锈蚀迹象。 |
29 | 电气设备内部、外部周边应无易燃或导电杂物、垃圾。 |
30 | 屏幕应无损坏。 |
31 | 二维码完好、未有损坏。 |
32 | 枪头应未有损坏。 |
33 | 充电设备应能正常通电。 |
34 | 充电基础设施位置准确性(经纬度准确性)。 |
35 | 充电基础设施图片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
36 | 充电基础设施收费信息准确性(电费、服务费、停车费)。 |
37 |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一致性(数量、交直流类型、充电设备/接口编码等与接入省平台信息的一致性)。 |
38 | 充电设备功率信息准确性(充电设备额定功率)。 |
39 | 订单信息抽检(实际发生充电量与订单时间信息的一致性)。 |
40 |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1 | 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后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
42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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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收方式
????采取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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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由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电力等部门及第三方验收机构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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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菲林 266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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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验收设备信息表
??????2.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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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体育平台,日博体育在线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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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
?日博体育平台,日博体育在线 ???????????????2020年8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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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验收设备信息表
建设运营公司名称:???????????????????????????????????????????????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设备 | 站点名称及详细地址 (XX区(县)XX路XX号) | 建设时间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 接电时间 (X年X月X日) | ||||
名称 | 数量 | 功率 (kW/台) | ||||||
1 | 快充桩 | 5 | 60 | XXX充电站 城中区中山西路xx号 | 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4日 | 2019年5月10日 | ||
2 | ||||||||
?3 | ||||||||
合??计 | 直流快充桩 | (kw) | 交流慢充桩 | (kw) | 智能充电插座 | 个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直流快充桩系指枪头充电功率30kw以上,交流慢充桩系指枪头充电功率7kw(含一拖二充电枪头)。智能充电插座系指充电功率2kw+不带充电枪头。
2.本次填报数据为2018年9月-2019年9月间建成上线的充电桩及部分2018年9月前尚未验收的充电桩。智能充电插座四城区只填报2018年9月-2018年12月底建成上线部分,柳江区及五县填报数据为2018年9月-2019年9月建成上线的。
3.接电时间系指正式上线时间,以供电部门发送该充电站的第一单电费缴费单为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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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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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柳政办〔2016〕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对于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需由当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电力等行业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同时接入“南网八桂充”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以便统一监管和采集有关数据作为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验收内容、明确验收流程,特制定本验收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验收办法适用的验收对象是指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外运营并符合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依据标准
NB/T 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20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4-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NB/T 33008.1-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 33008.2-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验收时采用项目建设同期的依据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在单位、小区、路内及各类停车场施划有停车位的公共区域,建设对外开放运营2个以上的充电基础设施方可申报验收。
(二)申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当地市县、区主管部门履行完成备案程序。
(三)申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由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
(四)申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八桂充”完成预接入流程。
(五)单位采购在公共区域安装并对外开放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出具申请验收报告委托原有安装运营资质的建设方办理验收手续。
(六)申报验收主体以企业为单位,企业在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运营业务。
四、验收流程
验收工作按属地原则开展,由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电力等行业单位共同组织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流程如图1所示。
注:由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视全市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独立发起验收,验收日期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五、验收开展形式及内容
(一)验收开展形式
联合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会同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电力等部门及企业开展,分为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二)验收内容
1.文件检查(电子版一份,纸制版三份)
(1)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在当地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还需检查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2)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由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对2019年8月1日及以后投建的充电基础设施检查是否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4)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由当地电网部门出具的电网接入相关证明文件;
(5)检查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是否具备充电计量模块或设备的检定证书;
(6)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实景照片(至少包括标志性建筑、指引地图、含充电基础设施的全景照片);
(7)提供验收前2月供电部门出具的电费收费发票或场地方电费收据(电子版需票据照片粘贴)
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表1?文件检查内容清单
序号 | 验收内容 | 有/否 | 验收人 | 备注 |
1 | 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由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 |||
2 |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实景照片(至少包括标志性建筑、指引地图、含充电基础设施的全景照片) | |||
3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 |||
4 | 检查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是否具备充电计量模块或设备的检定证书 | |||
5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在当地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 |||
6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相关用地手续 | |||
7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 |||
8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 |||
9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由当地电网部门出具的电网接入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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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检查
(1)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安装、充电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是否正常;
(2)检查核对充电设备型号、电压、电流、生产厂家、充电额定功率等相关基础信息;
(3)从选址、布置及标识、设备性能、消防设施等方面核查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表2??现场检查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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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备注 |
第三方机构检查内容 | |||
一、选址 | |||
1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 ||
2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 ||
3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 ||
4 | 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 ||
二、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 |||
5 | 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 ||
6 | 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本地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 ||
7 | 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符合国标要求。 | ||
8 | 充电基础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易于辩识和耐久的安全警告标志或警句、消防安全标志,高压、非工作人员禁入要有警告标识。 | ||
9 | 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 | ||
10 | 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栏杆。 | ||
三、设备性能要求 | |||
11 | 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不带危险电压。 | ||
12 | 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不超过1s。 | ||
13 | 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桩响应保护措施。 | ||
14 | 模拟R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直流充电机响应,不能继续充电。 | ||
15 | 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或有漏电保护装置)。 | ||
16 | 接地连续性完好,接地回路阻抗符合要求(含柜门未接地等)。 | ||
17 |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不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 ||
18 | 直流充电机充电时有过流保护断路器动作。 | ||
19 | 充电机内部导电部位没有覆盖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物。 | ||
20 | 正常充电时,没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未处于漏电状态)。 | ||
21 | 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能切断电源输入。 | ||
22 | 配电柜或充电设备内部配线整齐、可靠固定。 | ||
23 | 配电设备外部有安全警告标示。 | ||
24 | 配电柜或设备内部,中性点、地线接线点等有标识。 | ||
25 | 配电回路断路器等器件额定电流容量大小满足要求。 | ||
26 | 交流充电桩电气回路安装A型或以上规格漏电保护装置。 | ||
27 | 外壳防护无破损(含开口处进行有效封堵)。 | ||
28 | 配电柜或其他设备内部电气关键连接点未有锈蚀迹象。 | ||
29 | 电气设备内部、外部周边应无易燃或导电杂物、垃圾。 | ||
30 | 屏幕应无损坏。 | ||
31 | 二维码完好、未有损坏。 | ||
32 | 枪头应未有损坏。 | ||
33 | 充电设备应能正常通电。 | ||
34 | 充电基础设施位置准确性(经纬度准确性)。 | ||
35 | 充电基础设施图片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 ||
36 | 充电基础设施收费信息准确性(电费、服务费、停车费)。 | ||
37 |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一致性(数量、交直流类型、充电设备/接口编码等与接入省平台信息的一致性)。 | ||
38 | 充电设备功率信息准确性(充电设备额定功率)。 | ||
39 | 订单信息抽检(实际发生充电量与订单时间信息的一致性)。 | ||
40 |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
41 | 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后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 ||
42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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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主管部门组织对充电基础设施文件检查或现场检查,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企业、推动工作、合规合法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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